1:法院发出缉捕文书通令各地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机关捉拿在逃的嫌犯或受刑人。 【造句】法院下令通缉十大枪击要犯。
1: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时得通缉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处所则应拘提不得通缉。通缉应以通缉书通知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必要时得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缉的人称为「通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