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地名所具属性之说明为地名组成要素之一;如: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与淡水河二地名中之「市」及「河」均属通名可表名地名之类别。由于地名组成中以专名为主通名为辅故在地图及日常运用中通名有时可被省略如布袋「寮」略为布袋等是。见地名。
1:自道姓名。《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举人既及第缀行通名诣主司第谢。」《三国演义.第一四回》:「须臾曹洪、李典、乐进来见驾。通名毕。」普通名称。名物的一般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