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监。《北齐书.卷八.幼主帝纪》:「亲率内参临拒或实弯弓射人。」《资治通监.卷一七零.陈纪四.宣帝太建三年》:「太后怒遣使就内省以弓弦绞杀子琮使内参以库车载尸归其家。」只供一部分特定人员阅读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