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以保障社会安宁为目的对于犯罪人认为无执行刑之必要或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仍有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因心神丧失而不罚者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犯吸食毒品之罪者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受缓刑之宣告及假释出狱者在缓刑期内及假释中得付保护管束。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等是。